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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构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专业分析:
在总则部分界定不正当竞争时,将“经营者”三字删除,不再出现主体的要求,直接从行为特征上作出规定,只要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主体。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3款删除“经营者”字样,并不妨碍在规定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再视具体情况出现“经营者”、“公用企业”等各不相同主体称谓。例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主体资格“行为人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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