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
法人,不能独立纳税,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执行属地管理,在分公司的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2、司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
公司印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