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资料:
1、
机动车所有人的
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加盖保险
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
复印件;
3、属于购买后未注册、未销售或者特型机动车,还应提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属于购买后未注册的机动车,还应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提供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属于
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7、若提交资料中出具第2项的部门已与公安部门联网,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
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