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办理登记的情况,债权人可先和抵押人协商,用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抵押未办理登记,债权人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处理抵押财产要按法定程序,保障各方权益。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需参照市场价格。
(四)债权人要及时主张权利,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失去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