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监护人代理申请,且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应,不能公证。这是为保障这类人群合法权益,避免其因认知能力不足作出不利决定。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缺乏公证必要性。公证旨在证明与当事人相关的事实或行为,无利害关系则不在公证范围内。
3.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有专门鉴定评估机构,公证机构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不应办理。
4.当事人对申请公证事项有争议,说明事实未明确,公证机构无法准确认定,不宜办理。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公证。
6.当事人证明材料不充分又不补充,无法达到公证要求的证明标准,不能公证。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与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序良俗相悖,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建议:办理公证前,当事人应确保自身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与事项有利害关系,提供真实充分材料,避免争议,不违背公德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