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
当事人提供
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
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2、我国证人作证即了解案情的案外人对于其所了解到的他人
犯罪事实如实向公安
司法机关做出陈述。我国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法只是简单的将不能辨别是非和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排除在证人范围外,并没有做出其他例外规定,因此亲属证人没有任何特权,同样负有作证的义务。
3、所谓
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
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证人证言是
刑事诉讼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类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制约庭审功能发挥和保障案件质量的瓶颈之一。为了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从证人出庭的范围、不出庭的后果以及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等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