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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

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有:
1、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盖章;
2、第七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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