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自身行为边界。不实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避免违法所得达到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
(二)若从事相关行业,严格审查所使用作品的授权情况。对于复制品,要确保其来源合法,不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的作品及制品,防止复制品数量合计达到五百张份以上。
(三)一旦面临著作权相关指控,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现行有效司法解释确定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