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后者依所教唆的
犯罪的性质而定。
2、客观行为不同:
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
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故意内容不同:
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4、成立
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
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5、
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
罪名,具有独立的
法定刑;而
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实践中,
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