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变成融资合同,可能是因为融资合同范围更广,包含了银行借款、票据贴现等多种方式,银行根据业务类型或具体操作模式对合同进行了调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这种转变通常是允许的。
关于被抵押收担保费,若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费的收取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银行收取担保费是有依据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订立,若合同约定了担保费,银行有权收取。但如果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银行则无权收取。同时,若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担保费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收取标准过高,借款人可主张该条款无效,拒绝支付。
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成本。若银行存在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借款人可向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