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该制度包括“认罪”和“
认罚”两个方面:
所谓“认罪”,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
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
司法机关给予的
刑罚。
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实体上、程序上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
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