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后仍需以其破产财产偿还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会接管公司财产并进行清算,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因公司破产而自动免除。
(二)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及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三)债权人需及时申报债权。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确认后可在对应清偿顺序中按比例获得清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普通债权可能无法全额受偿,但申报债权是获得清偿的前提。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