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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方能否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如果原材料的这种大幅度上涨是供货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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