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提起民事诉讼前,要确保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信息,准备好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同时确定该案件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二)避免重复起诉,仔细审查后诉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存在相同情况,防止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三)对于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要严格遵守期限规定,不要在禁止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四)涉及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应在六个月后再考虑起诉。
(五)对于已生效裁判,若要再次处理,通常应按再审程序进行,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