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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4、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5、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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