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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 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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