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主张解除合同不涉及财产标的,按非财产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
(二)解除合同诉讼请求附带财产给付内容,按财产案件标准分段累计交纳:
1.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2.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
3.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2%交纳;
4.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1%交纳;
6.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交纳;
7.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8.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7%交纳;
9.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交纳;
10.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交纳。
(三)诉讼费由原告预交,最终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上述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