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借银行卡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的情况,收集证据时要注重全面性。书证方面,仔细整理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从中分析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异常违法流转。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要及时,对聊天记录、短信等进行保存和提取,查看其中关于借卡目的及犯罪相关的沟通内容。
(三)积极寻找了解借卡情况的证人,获取他们的证言,辅助证明案件事实。
(四)留意视听资料,若有与借卡犯罪相关的场景记录,及时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