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人身权利受侵害,权利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错过时效。
(二)若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受害人可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时,权利人虽实体权利仍在,但可能面临维权困难,若义务人自愿履行则不受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