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出借人,在将利息转本金打借条时,要确保前期利息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与借款人就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达成一致,如此新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能保障自身债权。
(二)对于借款人,还款时若发现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可向法院主张超过部分利息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