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物证时,要确保财物和作案工具来源清晰,妥善保管,避免证据被破坏或污染。
(二)对于书证,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查看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写,是否与盗窃行为直接相关。
(三)询问证人时,要保证证人如实陈述,记录完整准确,避免诱导性提问。
(四)记录被害人陈述时,详细记录被盗细节,可要求被害人提供财物的购买凭证等辅助证明。
(五)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可轻信或忽视。
(六)鉴定意见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确保鉴定过程科学规范。
(七)制作勘验、检查等笔录要客观全面,记录现场的原始状态。
(八)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要保证其完整性和合法性,防止被篡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