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就是年减年,月减月,天减天,算头不算尾。
再如客户于A年B月C日贷款,D年E月F日来还息。
万用公式:计息天数=((D-A)*12+E-B)*30+F-C
特别说明:如果是闰年如2004,2008,2月份会多一天,如果还息日至贷款日跨了闰年的2月,都要再加一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