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
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
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以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为构成要件,而且要求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
债务的行为。
2、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不行使债权,这种不作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但他对第三人享有100万的债权,却不催讨,此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即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有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名下有财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把
财产赠与他人,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不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仅从客观上予以判断;而撤销权成立要求债务人与他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要求
受害人也要有恶意,否则不能行使。
4、效果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获得财产;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财产履行能力,但是对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