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费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
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与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大不相同。对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检察院有权提出
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即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应当向当事人收取所谓的
保证金或任何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颁布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