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认定需慎重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还办理了备案手续。
一审原告洪秀凤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办理
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等,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情况下约定较远的交付时间,有违常理;
买卖合同约定价格较低;约定分期付款但实际签约后即支付了款项、不符合交易习惯;双方名为买卖
合同关系实为
借贷关系,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经审理,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另补充了一些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
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法律关系,并据此驳回洪秀凤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洪秀凤上诉主张其与安钡佳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并要求安钡佳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等
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合理部,法院予以支持。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按民间借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