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岁故意伤人致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要负刑事责任,不过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
(二)未达上述严重程度,12岁故意伤人者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其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