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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戏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般而言,戏剧作品需要创作者、表演者和辅助人员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需要他们对作品的完成做出各自的贡献,最终才能形成一个整体的作品。从作品创作过程看,戏剧作品与电影作品颇为相似。电影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剪接等人的创造性劳动,同时也离不开演员、演奏者等表演者以及辅助人员的劳动,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最为复杂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首先应当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归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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