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
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条件为:
(1)被
盗窃、被
抢劫、被抢夺的必须是车辆整体,而不是车辆的局部的、部分的零件或部件;
(2)盗抢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与保险车辆或被保险人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他人);
(3)保险车辆整车被盗抢自发生之日起满3个月未被侦破,保险人方可赔偿。如果车辆被盗抢未到3个月,车辆被公安部门找回,且已发生部分损失的,也属于保险
赔偿责任。在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方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全车盗抢险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以及
赔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