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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益性赠与债的撤销权能否行使

1、对公益性赠与债的撤销权不可以行使。
2、该笔赠与是公益性质的,债权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3、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4、法律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5、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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