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
关键,如果全款退回可能酌情从轻。
诈骗分子主动将诈骗的钱退回去的,是属于法定
减轻处罚的情形,所以法院
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于
处罚。
犯罪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之后,积极退赃并
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那么属于认罪态度良好,对此人
民法院可以酌情
从轻处罚。诈骗罪属于违反
刑法的犯罪行为。追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国家行为,不是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诈骗获得的钱财属于
非法所得,是对
受害人的被害人,当然应当退还被害人。因此,追究犯罪行为和退还诈骗所得钱财是两个方面的问题,所以两者没有关系。如果说有关系,也是从退还钱财和认罪态度方面,影响到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
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