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牢记时效起点。要准确判断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的时间,从此时起算一般三年的诉讼时效,但特殊合同如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四年。
(二)关注最长时效。从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再保护权利。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三)留意中止和中断情形。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遇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出现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时效中断,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