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遵循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二)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三)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四)若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五)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减半交纳。
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