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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刑事移送的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第28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在实务中,基层执法人员对该条的应用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从工商机关接到案件线索直至作出决定前,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负有移送的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已进入立案查处阶段的案件,工商机关若此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才负有移送其他机关的职责。

以上就是关于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刑事移送的条款理解。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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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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