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要是出现以下这些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得终止调解,并且把这记录在案。
第一种情况是在调解的过程当中,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第二种情况是有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参加调解;第三种情况是有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退出了调解。
要是交通事故正处在认定阶段,要是存在上面所说的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就会让责任认定给中止了。
比如说在调解的期间,有一方当事人突然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这个时候交通管理部门就应该马上终止调解的程序,等法院的相关诉讼程序都结束了之后,再按照具体的情况接着去进行责任认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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