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行政处罚决定书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 7 天内送到当事人手里。
要是遇到特殊情况,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 90 天。
送达的方式有好几种,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等。
要是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就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那个日期当作送达日期;要是采用留置送达,那就以见证人的签字日期作为送达日期;要是通过邮寄送达,就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要是用公告送达,从公告开始算,过 60 天就视为已经送达了。
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还没送达,那可能会对行政处罚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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