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得有危险性,意思就是这行为要是真干起来,特别容易让好多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还有那些重要的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超级严重的威胁。
另外,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得是故意的,就是他明明知道自己的这个行为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却还是非要去干。
而且,这个行为得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不是针对特定的某个人或者某件财物。
就像在公共场所故意开车去冲撞人群,或者私自设置电网之类的行为,这些都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有那么一点点危险性,但是还没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那种程度,那就可能不构成这个罪。
到底能不能构成,得根据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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