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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与雇员赔偿责任的区别

1、劳务关系的主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因此,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所谓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的一种。2、归责原则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只是劳务关系中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发生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此类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务关系。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涵盖了所有的有关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时确定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冲突解决: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只能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其它的劳务关系中发生因损害的只能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

这便是我对雇主与雇员的赔偿责任,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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