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首先,它的主体比较特殊,是海关的工作人员,这些人承担着监管进出境物品等重要职责。
其次,在主观方面,那是故意的,就是他们明明知道是走私行为,却还是选择放纵不管。
再者,它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一旦有这种犯罪行为,海关的正常监管活动就会被破坏,国家对进出口物资的管理也会受到影响。
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而且情节还得严重。
就像他们对那些明明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不去进行查验,或者故意拖延查验的时间等这种行为。
只有这些特点都同时具备了,才能够构成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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