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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入股前债务承担

通常来讲,新股东在入股前对公司的债务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会以自身全部财产来对公司债务负责。

然而,也有特殊情况。

比如新股东与原股东达成协议,约定要承担入股前的债务;又或者新股东在入股时存在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或是抽逃出资等行为,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新股东就得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范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是新股东是通过受让股权而成为股东的,且转让协议中对公司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同时又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按照约定来执行。

总之,一般情况下新股东对入股前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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