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 28 条是这样规定的哈。
说的是借贷双方在把前期借款的本息结算完之后,要是把利息算到后期借款本金里,然后再重新开个债权凭证。
如果前期的利率没超过年利率 24%,那重新出的债权凭证上写的金额就可以被认定是后期的借款本金;可要是超过了,超过那部分的利息就不能算到后期借款本金里。
要是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 24%,当事人说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算到后期借款本金里,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
按照前面说的这种计算方法,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到期后应该支付的本息总和,不能比最初的借款本金加上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算出来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总和还多。
出借人要是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这条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里利息和本金的计算以及认定,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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