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身份认定的条件如下:其一,要有隐名投资的合意,一般表现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有书面或口头协议,明确由隐名股东出资,显名股东代持股权。
比如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出资事宜及权利义务等。
其二,要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隐名股东需将出资款项真正投入到公司运营或股权获取过程中,像向公司账户汇款并注明是投资款等,这些证据能有力证明其出资行为。
其三,隐名股东得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像参与公司决策、享受分红等,即便不是以股东名义,但有实际的参与动作。
其四,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晓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且未提出异议,这反映出公司内部人员对隐名股东存在的认可态度,若有股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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