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具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资格。
当分公司获得总公司授权,且该授权处于总公司经营范围内,同时又符合当地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对签订主体的要求,像具备相应资金能力、契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此时分公司便能以自身名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然而,倘若分公司未获总公司授权,或者无法满足土地出让的相关法定条件,那么它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就可能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甚至是无效的。
在实际开展业务时,必须细致参照当地的土地管理法规以及总公司的内部规定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土地出让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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