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主体具有特定性,一般就是那些投标的人相互之间串通,要不就是投标的人和招标的人一起串通。
其次,它是主观故意的,这意味着行为的人心里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到其他投标的人或者招标方的利益,可还是非要积极地去做串通的事儿,就是为了能非法谋取利益。
然后,在行为上有协同性,具体表现就是投标的人通过协议、默契之类的方式,在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方案等方面都能达成一样的意见,目的就是为了把其他竞争对手排挤出去,或者损害招标方的利益。
最后就是后果很有危害性,这种犯罪会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给破坏掉,让招标的结果变得不公正,还会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也造成不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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