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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像出现回避等情形时,经上级法院指定,便可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辖。

在这一流程中,原执行法院需作出书面裁定,同时把案件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被指定的法院。

移送完毕后,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自行进行移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执行案件。

倘若当事人对移送裁定存在异议,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过在复议期间,裁定的执行不会停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执行案件的移送务必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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