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的情况各异。
若被告人是自行委托的辩护人,那他有权当场拒绝,只要这种拒绝是出自其内心自愿且态度明确,法庭通常会予以准许。
然而,倘若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等情况,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倘若有正当理由,法庭就应当准许,不过被告人得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让法庭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要是没有正当理由再次当庭拒绝,那就不会被准许。
此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在确保被告人辩护权得以实现的同时,也能兼顾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以及司法公正等多方面的协调与平衡,以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合理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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