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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欠条有效期

特殊情况的欠条有效期并不是按约定还款日起算。

而是从最近一次追偿的日期起算,或者由债务人最近一次偿还部分债务(尚未清偿)之日起算,为期仍是两年。

只不过有效期两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起算点不一样。

每追偿或者偿还一次,起算点就刷新一次。

在两年内仍有权向人民法主张权利欠条仍然有效。

因法定原因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期可能超过两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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