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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之管辖约定

股东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极为重要。

其一,股东能够通过协议来选定管辖法院,常见的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存在实际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需注意,此约定不可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倘若股东协议未约定管辖,通常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在拟定管辖条款时,务必做到明确具体,像“由本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这般清晰的表述就较为妥当。

同时,要留意管辖约定需公平合理,不能过度约束一方的诉讼权利,不然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这样的约定有利于在股东间产生争议时,明确司法解决的途径,进而提升解决争议的效率,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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