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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止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法中可以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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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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