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伤害案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起着重要作用。
当多个犯罪人都怀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时,若其中一人实施了能引发伤害结果的行为且已既遂,即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那么依照法律,全体犯罪人皆构成故意伤害既遂。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意联络,他们宛如一个整体。
即便其他犯罪人未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最终环节,但他们参与了整个犯罪的谋划,或者为伤害行为提供了协助等,就必须对整体的犯罪结果负责。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某个犯罪人有诸如有效的犯罪中止等特殊情形,那就需另作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让其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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