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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复核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不批准逮捕复核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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